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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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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法

油气资产折耗方法

  产量法,又称单位产量法,是油气资产折耗方法之一。该方法认为,油气资产的服务潜力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特定矿区所发生的资本化成本与发现并开发该矿区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密切相关,每一产量单位应当承担相同比例的成本。按照产量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时,对矿区权益以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计提折耗,对井及相关设施以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计提折耗。因此,油气资产按照产量法计提折耗比较符合该类资产价值损耗的特点。

产量法相关计算公式

  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额=期末矿区井及相关设施账面价值×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矿区当期产量/(矿区期末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矿区当期产量)

  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包括矿区的开发井网钻探和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已全面投入开采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以及在提高采收率技术所需的设施已建成并已投产后相应增加的可采储量。

油气资产及其折耗

  (一)油气资产,是指油气开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

  油气资产属于递耗资产。

  递耗资产是指通过开采、采伐、利用而逐渐耗竭,以致无法恢复或难以恢复、更新或按原样重置的自然资源,如矿藏等。

  开采油气所必需的辅助设备和设施(如房屋、机器等),作为一般固定资产管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二)油气资产的折耗,是指油气资产随着当期开发进展而逐渐转移到所开采产品(油气)成本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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