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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资产弃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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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资产弃置义务

会计术语

  油气资产弃置义务是指油气资产存在弃置义务,产生相关弃置义务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油气资产”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弃置义务概述

  企业确认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矿区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协议,预计矿区废弃时应当承担的弃置义务。弃置义务应当以矿区为基础进行预计,通常涉及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拆移、填埋、清理、恢复生态环境等。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规定,企业在矿区内废弃井及相关设施的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有时还可能受与所在地利益相关方达成协议的约束,例如,在废弃时必须拆移、清理设施、恢复生态环境等。因为资产的弃置义务与油气开发活动直接相关,所以,油气准则规定,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弃置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计入相关井及相关设施原价,并以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计提折耗。在计入井及相关设施原价并确认为预计负债时,企业应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各期间应负担的利息费用。

  企业应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弃置义务和预计负债进行复核,如必要,企业还应对其进行调整,使之反映当前最合理的估计。

  对于确认为预计负债的弃置支出,在对该井及相关设施进行减值测试时,企业应以减去预计处置支出后的净额为基础进行测试。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弃置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作为清理费用处理。

油气资产概述

  油气资产,也称为油和气资产,指的是油气开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这类资产属于递耗资产,是通过开采逐渐耗竭的自然资源,如矿藏、原始森林等。

  1、包括的项目:

  2、探明矿区权益

  3、油气井及相关设施

  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通常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会计处理:

  1、油气资产的核算应按照其类别、项目和不同矿区或油田进行明细核算。

  2、购入油气资产时,按成本计入油气资产原价。

  3、自行建造的油气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油气资产科目。

  4、存在弃置义务的油气资产,应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油气资产成本,并在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

  5、处置油气资产时,按账面净额进行会计处理,涉及累计折耗和减值准备的相应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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