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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的政府和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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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于1991年在苏联统治下解放后获得了完整的国家地位。基本上,现有的国家框架是在该国推广的俄罗斯制度的继承。尽管进行了一系列旨在改善面临许多社会问题的国家政府的宪法修正案,但还是引入了政治改革。

塔吉克斯坦国家被描述为实行总统制政府的民主共和制国家。反过来,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承担起积累的领导作用。此外,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很明显。

行政权授予正式当选的总统。根据 2003 年宪法,这一最高政治任命的任期为七年,并有机会再次当选。根据行政特权,他任命总理、各部部长和法院法官。

立法权授予两院制议会。立法部门统称为最高议会,由国民议会和众议院组成。前者由 33 名成员组成(约 8 名行政任命人员和 25 名辖区代表),而后者则有 63 名成员(22 名党员代表和 41 名地区代表),任期五年。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司法系统的特点是由高级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和宪法法院)和下级法院(地方、地区、地区、国家)组成。法院系统包括上诉法院和军事法院。此外,为司法部门服务的法院法官由总统与议会协商任命,任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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