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得的政府和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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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政治条件下,乍得政府以自1959年和1988年以来已修订六次的宪法为基础。作为一个民主共和国,国家由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管理。行政部门由总统组成,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五年,主导国家政治制度;由总统任命的总理;内阁由各部门或部委的负责人组成。
立法部门是国民议会,由 155 名议员组成,任期 4 年。立法机关每年召开3次会议,每年举行2次例行会议和由总理召集的特别会议。立法机构由每两年选举一次的总统领导,立法机构还可以通过多数不信任投票迫使总理辞职。
司法部门由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组成,是国家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由总统任命的首席大法官和总统和国民议会任命的 15 名终身委员组成。宪法法院由九名法官组成,任期九年,并有权在立法、条约和国际协定或文件通过之前对其进行审查。
在地方政府管理方面,全国分为22个地区,以取代政府撤销的都道府县。每个地区由总统任命的州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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