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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维的政府和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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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维共和国实行以1995年5月18日宪法为基础的民主多党政府。国家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进行管理,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区和地区进行管理。行政部门由总统组成,总统兼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经选举产生,任期 5 年;第一副总统,与总统一起选举产生;由不同政党任命的第二副主席;以及由总统任命的内阁。

立法部门是一院制国民议会,由 193 名议员组成,每五年选举一次。 (宪法规定参议院有 80 名成员,但到目前为止立法机构仍然不存在)。司法部门由宪法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和治安法院组成。

该国地方政府由北部、中部和南部地区的地区行政长官以及中央政府任命的 29 名地区专员管理。地方政府的最低层由全国 250 个传统机构和 110 个行政区管理。

在对外关系方面,该国在美国设有大使馆、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在美国洛杉矶设有名誉领事馆,并是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其他重要团体等国际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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