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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的政府和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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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实行共和民主国家半总统制。 1992 年国家宪法通过了政府框架。反过来,治理权由政府三个部门(即行政、立法和司法)共享。这尤其保证了各个分支的制衡功能。

行政权最终归属于当选总统,任期五年,任期两年。总统被视为国家元首,并任命总理为政府首脑。因此,总理任命行政官员在总统领导的部长会议中担任职务。作为合议机构,它召开会议讨论批准或否决立法者提出的法案。

立法权授予国民议会和政府。国民议会实行一院制,由 160 名议员组成,任期五年。立法机构成员中,147名由选区选举产生,另外13名由海外马里人选举产生。议会每年举行两次立法会议,用于立法目的,但须经行政部门批准。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作为该国的最高法院。 《宪法》明确规定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但法官仍由行政部门任命。共和国其他高级法院包括宪法法院和高等法院。司法框架受到法国法律体系以及殖民独立后引入的马里习俗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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