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政府和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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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政府是联邦总统代表民主共和国,目前由军政府管理。在正常情况下,它以1973年宪法为基础,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运作,该宪法在1985年4月政变后被暂停,1988年6月被临时宪法取代,并于1999年12月被总统部分暂停。
行政部门由总统组成,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兼任内阁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两名副总裁;以及由总统任命的部长会议。
立法部门是一院制国民议会,直到 2005 年,新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机构为两院制,其中国民议会为下议院或 Majlis watani,有 450 个席位,国务委员会为上议院或 Majlis welayat,有 50 个席位。所有 500 名立法委员均由州立法任命或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六年。
司法部门受基于英国普通法和伊斯兰法的法律体系管辖,由最高法院、司法部长、总检察长和特别革命法院组成。根据2005年结束内战的《奈瓦沙协议》,伊斯兰法在南苏丹不适用,北方司法机构由宪法法院、国家上诉法院和其他国家法院组成,由国家司法服务委员会全面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