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的政府和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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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进行国家政府管理,并通过地区和地区行政部门进行地方政府管理。
行政部门由总统组成,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经选举产生,任期 5 年;总理由总统任命并担任国民议会的首席政府代表;与主席一起选举产生的副主席;内阁,其成员由总统从国民议会议员中选出。立法部门是一院制国民议会,由 324 名议员组成,其中 236 名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 5 年; 75 分配给各自政党选出的女性; 10名由总统提名;其余五人由桑给巴尔众议院选出。
该国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其司法部门结合了部落法、伊斯兰法和英国普通法的管辖权。司法机构由作为最高法院的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治安法院、地方法院和初级法院组成。除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外,所有下级法院法官均由首席大法官任命。桑给巴尔的法院系统与大陆相似,但其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都可以向大陆上诉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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