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的政府和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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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作为一个独立国家于1956年开始实行自治。1959年修订后的宪法得到了成功实施。它作为国家法律的象征,虽然是仿照法国宪法制度制定的,但它是国家解放的验证。毕竟,此后它有望自力更生。
总统制被视为其官方治理框架。因此,理想情况下,政府的三个分支拥有同等的权力。不过,执行机构往往以其操纵倾向而占主导地位。这并不奇怪,因为在政治体系垄断的情况下反对的可能性不大。
行政部门由当选总统领导,任期五年。他享有政府官员的任命特权。被指定为议会领袖的总理由总统任命。同样,行政首长任命内阁成员,并授予其管理部门办公室的权力。此外,各省市行政长官均由总统任命。
立法机构由两院制组成。众议院任期五年,由选民正式选举产生的 189 名议员组成(其中 20% 保留给反对派席位)。顾问团由 126 名成员组成,任期六年,其中 85 名成员由间接选举产生(85 名)或由总统任命(41 名)。
司法部门仅被授予名义上的独立性。最高法院维护法治,负责监督下级法院并审理最终司法案件。突尼斯法律制度规定了在法国民法和伊斯兰法之后建立的适当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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