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的政府和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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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位于欧洲中心,不仅提供战略军事地点,而且提供重要的贸易路线。该国优越的环境吸引了罗马人、法国人、德国人、比利时人,甚至普鲁士人。发生了许多战争,卢森堡从一个殖民者传到另一个殖民者。由于各种政治影响,卢森堡现在是一个由君主领导的民主议会政府管理的大公国。即使通过这种复杂的政治结构,政府仍然设法维持稳定的经济和公民的高质量生活。
通过第二次伦敦条约重新获得独立后,卢森堡政府制定了宪法,规定行政权授予大公及其由多名部长组成的内阁。它还指出,解散和恢复新立法机构属于当选总督的权力,前提是与新立法机构批准有关的司法权属于大公。然而,司法机构于 1919 年移至最高法院。
还有一个众议院,由六十名议员选举产生。 1919 年修订的宪法赋予了这个由 60 人组成的议院的立法权。每位议员的任期为五年。除众议院外,还任命了一个国务委员会,负责就立法的制定或删除向众议员提供建议。
卢森堡分为三个政治区域,其三个下级法庭位于其上。两个地区法庭是迪基希法庭和卢森堡市法庭。高等法院也位于卢森堡市,由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对于涉及政府官员的案件,与宪法法院一起成立了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庭。这些司法机构大部分位于卢森堡市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