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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的政府和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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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是一个多党议会民主制国家。其执法机构行政部门是总统、总理和内阁。总统由普选产生,是国家元首,主要负责监督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总统任期5年,最多可连任两届。

总理经议会机构或议会批准,由总统任命。内阁以及其他高级公务员均由国会提名,也由总统任命。

立法部门议会是国家的法律制定机构。它是一院制议会,有 141 名议员,任期 4 年。其 71 名成员是在单一选区选举产生的;另一半是根据政党名单在全国范围内投票选出的。一个政党需要至少获得 5% 的全国选票才能在议会中拥有代表权。

司法部门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所有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统任命。

该国分为十个县,进一步划分为六十个市。每个县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县长统治。县政府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县长确保每个县都遵守立陶宛法律以及立陶宛宪法。

这些县进一步细分为 60 个市镇。市议会的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议会选举市长并任命长老。长者在社会部门最为活跃,在他们家附近提供公共服务。然而,他们在国家政治中并不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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