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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的政府和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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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是一个民主共和国。它是议会制、多党制。政府分为3个部门: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

总统是国家元首,通过两轮制直接、全民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然而,行政首长的权力非常有限。大多数行政权力属于总理,由总统任命,通常是多数党或联盟的领导人。部长或内阁成员也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推荐任命。

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议会掌管立法部门。它是一院制机构,由一百五十个席位组成。成员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任期 4 年。该机构关注宪法及其法规和其他法律行为。他们还在批准之前批准所有重要的国际条约。

斯洛伐克宪法法院是司法部门的最高机构。法院的 13 个席位由总统从议会提名的候选人名单中任命。顾名思义,他们就宪法问题做出裁决。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上诉法院。这两个法院下设地区法院、地区法院和军事法院。 2002年,议会成立了司法委员会。它由十八名成员组成,他们是法官、法学教授或其他法律专家。其目的是提名除宪法法院以外的法官,并任命纪律参议院来调查司法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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