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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的政府和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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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政府实行议会民主制,以 1991 年 12 月 23 日通过的宪法为基础。国家政府由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以及各内阁部委负责管理,地方政府由 58 个行政单位、12 个统计区和 201 个市政府负责管理。

行政部门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总理为政府首脑,由总统推荐由90名议员组成的国民议会选举产生。

立法部门是两院制立法机构,由直接选举产生的 90 名国民议会成员组成,任期四年,国民议会由 40 名成员组成,任期五年,代表社会、经济、专业和地方利益和关切。

司法部门由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检察官办公室组成,宪法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构,有权审查立法以确保与国家宪法一致。

内阁各部协助管理国家政府的事务。总统还任命了三名没有职务的部长,负责监督有关区域政策、欧洲事务和斯洛文尼亚海外事务的事务。

作为地方一级部级活动的监督者,行政单位评估统计区和直辖市地方自治单位运作的合法性。该市由一个称为最高机构的市议会管理,由从市议会成员中选出的当选市长和副市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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