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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利兹的政府和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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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利兹政府实行议会代议民主君主制。伯利兹实际上是由英国和苏格兰定居者建立的,后来成为英国王室的一部分。所讨论的君主正是伊丽莎白二世女王,她只是象征性地担任国家元首。该国直到 1981 年才获得自治地位。与任何英联邦国家一样,伊丽莎白女王通常有一名具有总督头衔的代表。法律规定总督应由伯利兹公民担任。总督的权力主要限于担任政治事务的顾问和观察员。总督是任命首相的人,因为这是由女王正式批准的。伯利兹政府首脑由总理担任。总理通常是获胜政党的领导人。伯利兹只有两个政党,无论哪个政党在众议院获得最多席位,该党领袖自动成为总理。正式就任总理后,即可填补内阁成员。

伯利兹的立法部门是两院制。参议院的 8 名成员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提名的。其中五名参议员将由总理任命。另外两名将由反对党领袖提名,一名将由总督提名。众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任期 5 年。

伯利兹的司法部门由作为最终仲裁者的最高法院和该加勒比国家 6 个地区各一个治安法院组成。伯利兹还设有所谓的家庭法院,负责解决有关儿童监护和抚养、家庭暴力以及与家庭成员之间纠纷有关的其他事项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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