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拉斯的政府和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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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以1982年批准的宪法为基础,由相互独立运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组成。行政部门由总统和内阁组成,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内阁由总统任命。行政部门与内阁协调制定国家发展计划,并提交国民议会批准。立法部门是一院制国民议会,由 128 名议员组成,每届任期 4 年。立法机关由研究各种问题的委员会以及与行政部门下属各部委平行的其他委员会组成,并选举最高法院的九名主要法官和七名候补法官。它还可以宣布弹劾高级政府官员的理由。司法部门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最高法院有九名主要法官和七名候补法官,任期七年。司法部门还包括上诉法院、初审法院和太平绅士。
地方政府由 18 个部门或行政部门管理,每个部门或行政部门由一名州长领导。这些省份是阿特兰蒂达省、乔卢特卡省、科隆省、科马亚瓜省、科潘省、科尔特斯省、埃尔帕拉索省、弗朗西斯科莫拉桑省、格拉西亚斯迪奥斯省、因蒂布卡省、巴伊亚岛省、拉巴斯省、伦皮拉省、奥科特佩克省、奥兰乔省、圣巴巴拉省、瓦莱省和约罗省,分为298个市镇和市议会,每个市镇由一名市长领导。他们的任期也为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