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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的政府和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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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正式称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是一个独立的跨大陆国家,主要位于东南亚,部分地区位于大洋洲。印度尼西亚位于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是世界上最大的岛国,拥有一万三千多个岛屿。截至 2016 年 9 月,该国人口估计为 2.6 亿,成为世界第四人口大国。它的首都是雅加达,是该国人口最多的城市。印度尼西亚与东帝汶、巴布亚新几内亚和马来西亚东部地区有陆地边界。其他邻国包括帕劳、澳大利亚、菲律宾、新加坡以及安达曼和尼科巴群岛的印度地区。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印度尼西亚语中被称为“Pemerintah Indonesia” ,可以有多种含义。它可以用来指政府的三个部门,即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该术语也可以用来统指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因为它们是负责国家日常治理和立法的政府部门。在最狭义的层面上,它可以用来指代具有国家内阁性质的行政部门,因为它由负责日常治理的政府部门组成。考虑到这一点,下面的文章将讨论印度尼西亚政府的三个部门和其他机构。

印度尼西亚人民代表委员会,来源

印度尼西亚政府行政部门

1945年宪法赋予政府行政部门大量权力,特别是总统,并由副总统和内阁协助。总统和副总统均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2004年之前,他们由人民协商会议选举产生,但在2014年7月9日举行的最后一次选举中,他们是直接选举产生的,任期共两次,任期五年。现任总统是佐科·维多多,副总统是穆罕默德·优素福·卡拉。

总统是国家元首,也是印度尼西亚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武装部队由空军、陆军和海军组成。他还负责外交事务、政策制定和国内治理。总统负责任命内阁。内阁成员不必是立法机关选出的成员。当选成员负责国家国防部、经济事务、教育、宗教事务、外交、新闻和农业等部门。部长的人数及其任命领域的形式取决于总统。总统还有权颁布法规、实施法案、提出法案以及与外国进行通信。

印度尼西亚政府立法部门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人民协商会议简称“印度尼西亚人民议会”(MPR-RI)是该国的立法机构。它由人民代表委员会和地区代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MPR有1000个席位。其中500人被分配为人民代表委员会成员。其余500个席位,其中100个留给专业团体代表。这些通常由总统任命。 147个席位由省级立法会议选出的代表担任,其余253个席位按比例分配给政党代表。 MPR通常每五年在议会选举后的一年举行一次会议。

MPR 的主要立法职责是批准国家政策大纲。这是一份理论上设定了未来五年政策参数的文件。该草案通常由政府工作组制定,并通常以协商一致方式获得批准。 MPR 还负责删除或修改特定条款和/或宪法条款。在议会会议上,三分之一的多数成员投票可以通过对宪法的任何建议修改,包括添加或删除条款、条款和章节。

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在总统和副总统当选后举行全体宣誓就职。如果总统职位空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下令为副总统举行全体会议,以便他/她宣誓就任总统。如果总统和副总统在任期内实施了违反 1945 年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轻罪,人民革命党还有权弹劾总统和副总统,或者其中任何一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和副主席职务的任职者。然而,这只发生在两个职位都空缺的情况下,这可能是由于在职死亡、弹劾和突然辞职造成的。

人民代表委员会

人民代表委员会( Dewan Perwakilan Rakyat ,DPR)有 560 名成员,其主要职能是监督、立法和预算。总统不能解散民主党。

地区代表委员会

地区代表委员会( Dewan Perwakilan Daerah ,DPD)于 2001 年 11 月 9 日根据 1945 年宪法第三修正案成立,迈向两院制。第 22D 条限制 DPD 只能处理有关地区设立、扩大和合并、区域自治、中央与地方政府联合、自然资源管理以及与中央与地方财政平衡有关的法案。 DPD 成员与 DPR 成员一起通过每五年一次的立法选举选出。民主党的议员人数受到限制,不得超过民主党的三分之一。全国所有省份均无党派选举 4 名 DPD 成员。

印度尼西亚政府司法部门

印度尼西亚有三个主要法律渊源:伊斯兰教法;习惯法或阿达特法;和荷兰殖民法。这些来源使得该国的法律体系非常复杂。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24条的规定赋予其司法权。最高法院以下还有其他四个法院系统。第一个是刑事和一般民事管辖法院,例如地区法院。高等法院是上诉法院。这些法院由司法部长管理,负责控制薪酬、调动、晋升和司法任命。第二个法院系统是宗教法院。这些法院通常解决穆斯林之间在礼物、继承、离婚和婚姻方面的某些类型的分歧。这些法院的判决基于伊斯兰法。然而,为了合法执行这些决定,必须得到同等世俗地区法院的批准。宗教事务部宗教司法局拥有最终上诉权。第三个是解决税务纠纷的税务审查委员会。第四个是军事法庭。他们对 ABRI 成员或同等地位的人拥有权威。

印度尼西亚总统佐科·维多多

最高顾问委员会和国家审计委员会

这些是宪法授权的准主权机构,协助行政部门和政府。宪法第16条赋予最高顾问委员会职权。该委员会由 45 名成员组成,由人民代表委员会提名并由总统任命。该委员会对总统提出的任何有关国家事务的问题作出反应。它有四个常设委员会:国防和安全;政治的;人民福祉;以及经济、金融和工业。另一方面,宪法第23条规定国家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政府财政进行正式评估。该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委员会报告,而人民代表委员会则批准政府要求的预算。

地方政府

印度尼西亚的政府行政管理是通过行政亚单位的递减阶段进行的。全国分为 30 个省( provinsi 或 propinsi )。苏门答腊岛北部的亚齐和爪哇中部的日惹有两个特区( daerah istimewa )。雅加达大都市还有一个特殊的首都区( daerah khusus ibukota ),简称为Jakarta Raya。各省分为县( kabupaten ),县又划分为分区( kecamatan )。分区下面是村庄组( desa )和村庄( kampong )。

这些地区由州长(布帕蒂)管辖,并设有地方立法机构。区、街道领导人员由地方直接选举产生。地方代表委员会( Dewan Perwakilan Rakyat Daerah )更直接地与国家立法机关打交道,也是通过大选选出的。村组和村庄遍布城市和农村地区,它们在地区一级提供了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间的联系。村长通常在农村地区选举产生,在城市地区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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