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
在中国先秦时期就有“州”的名称。传说大禹治水后,将天下分为九州,亦有尧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二州之说。
秦汉实行郡县制,全国为郡县两级行政体系,郡为一级行政区单位。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全国除京畿地区之外,分为13个刺史监察区,多以九州之名命名为某州刺史部。此时,监察区称“部”:71。刺史(后改称州牧,或称牧君)则是中央政府委派的监察官,非地方行政长官,后期因职权需要设立固定治所。其后,刺史制度多有变动。新朝、更始均设置刺史(州牧):110—111。
东汉建立后,设置刺史(州牧)这一职位。建武十八年(42年),汉光武帝诏令,“置州牧,置刺史”。其职责回归监察。东汉中后期,刺史职能逐渐复杂化,性质变异。中平五年(188年),因刘焉的建议,朝廷“废史立牧”。州牧成为主管一方的军政长官。州牧的辖区——“州”由监察区转变为一级行政区单位:72—73。国家形成州、郡(藩国)、县(侯国)三级行政体系。州治在郡下辖的县或侯国:112—113。
东汉之后各朝沿用州郡县三级体制。永嘉之乱后,西晋灭亡,中国则长期处于国家分裂、南北政权对峙状态。南朝政权设置了大量的侨州、侨郡、侨县。因“州”的数目急剧增加,相似和相同的州名大量出现。命名时加上东南西北区分,如东、南、西、北徐州。
隋灭南陈,统一中国,到隋炀帝时改为郡、县二级体制,唐朝沿用,但改郡为州。977年,宋太宗将全国诸州直辖于中央,“州”的行政长官称知州事,其后“州”成为路以下的二级行政区。以后各朝代均有“州”的设置。明清时,“州”可分为直隶州和散州,为二、三级行政区划。辛亥革命后,全国废府州厅改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藏族、苗族、蒙古族、彝族、回族、傣族、布依族、土家族、朝鲜族、白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傈僳族、侗族、壮族、羌族、哈尼族和景颇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自治州,行政地位在省以下、县以上。
由于昔日的行政区划,中国大陆现存不少称为“州”的地名:
县级行政区(县级市/市辖区/县):乡级行政区:明郑时期的1664年,郑经主政下的台湾设置天兴、万年二州;至于清治时期,则设有台东直隶州。日本统治台湾后期的1920年至1945年间,亦设“州”为第一级行政区划,与日本内地的府县同级,下辖市与郡,一共设有5个州。
古埃及的地方组织,当地人称之为“斯帕特”,希腊人称之为“诺姆”,中文除直译为诺姆外,也译为“州”。翻译实例,“上埃及第六诺姆(nome)伊凯尔(Iqer)”:28,“温特州”是“上埃及的第十五州,即为野兔州”:200—201。这些诺姆(州)原来是适应水利灌溉事业的需要由一些地域性的村庄结合而成。到公元前四千年代中期以后,随着社会贫富的分化,阶级矛盾的发展,这些州逐渐由氏族部落转化为小的国家。在古王国时期,上、下埃及大约有38至39个州,后来增至40至42个。
州也是近代部分联邦制国家成员(第一级组成单位名称)的译名,通常用于翻译英语的“state”(用作联邦组成单位时)、德语的“Land”、法语的“canton”等,如:
需要注意的是,各国的联邦组成单位称谓和中文的“州”没有一对一的对应,通常具体翻译根据实际情况和传统习惯决定,例如同为联邦制的印度、缅甸等,其第一级行政区划英语名称虽和美国或澳大利亚的“州”相同(英语:State),但中文通常按照习惯译作“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