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网经菩萨戒略注[15]:放火焚烧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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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放火焚烧戒
焚烧草木,殃及生灵,及损有主物,故制。
若佛子,以恶心故,放大火烧山林旷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
恶心者,无仁慈愍物之心,放大火者,以烧山林旷野,故名大火,以大火故,多伤虫类。
四月乃至九月,多诸虫类,故不得烧,九月后或可烧者。佛制腊月放火必先率众持咒绕山告报,令虫远避,然后纵火,若不告报,恐损虫类。
若烧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主物,不得故烧,若故烧者,犯轻垢罪。
因放火,不意延及城邑等,虽不损命,尚不可为,何况损命,是以屋宅、城邑、僧坊、田木、鬼神庙宇、官家公物,皆有主物,凡一切有主物,无论物命有损无损,皆不得烧,若故烧者,犯轻垢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