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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按“常理”判案不符法理 谁敢再扶摔倒的老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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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广州日报》9月10日报道,南京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而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告。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因而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之前,我们不能武断地说,老太肯定是自己摔倒,彭宇就是被冤枉的好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法院按“常理”来判案,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法官应该懂得“谁主张谁举证”的法理原则。但是在此案中,法官却采取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其次,透过判决书可以看到,法官判决的依据是靠“日常生活经验”,并将这种常识性和经验的推理来还原事实,就断定小伙子“有罪”,实在是难以服众。

  再次,审视此案中法官的主观经验性判决,大有隐含着一种人性恶的前提,并以此而推定人有罪。如判决书中居然有“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的字眼,可见在法官的眼中,我们的社会似乎就是一个缺少爱和缺少帮助的世界。

  由此案所传递出来的导向让人担忧。假如法官以人性恶的推理就定罪量罚,那以后还有谁会冒着风险,去扶起一个摔倒的老太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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