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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佛寺法制化的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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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面對立法的時代趨勢
  依據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一六四一號」,截至目前,共有「宗教團體法草案」版本三種及「宗教法草案」一種。其中,宗教團體法係由沈智慧委員等四十七人於91.3.23.所提,另行政院於91.3.30.繼上次會期後復提案(此為內政部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通過),第三種版本係黃昭順委員等四十四人於91.10.9.所提,而「宗教法」則由邱太三委員等三十四人於91.11.6.提案。
  基本上,團體法三種版本皆出自內政部版,差異不大,而且沈版及黃版屬較優惠宗教的擬訂,「宗教法」則係邱委員與前謝啟大委員等共同參與擬訂,當年因遭各界之強烈反對而擱置(詳89.7.19.立法院第十次第三會期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宗教法」公聽會記錄)。立法院最終決議「由內政部提出對案討論」,也因此促成「宗教團體法」的擬訂。近兩年,我為了參與宗教團體法的草擬訂定,備受部分教內法師攻擊。其實,當時之所以同意訂宗教團體法,全然居於時代趨勢及功能性之考量,如今,果然證實宗教立法乃無可避免之事。然而,「宗教法」再現,無異是宗教界的共同危機,本文將逐條分析其利弊,一則讓大家了解兩法之不同之處。再者也盼我佛教群起反對,尤其那些反對團體法最力的團體或名僧,更應義無反顧、出面捍衛佛教權益才是。
  「宗教法」與「宗教團體法」之最大不同,在於「宗教法」仿照自日本「宗教法人法」,採「公告與認證」制度,違反宗教自治精神,與我國民情及宗教習性全然背道而馳。拙文〈談當代佛寺法制化的因應之道〉對「團體法」四種版本(中國佛教會一種)曾詳加比較,今為方便大家對「宗教法」的了解,特將其不當之處列舉如右:

  從上述「宗教法」七十條文內容,我們不難瞭解如果「宗教法」交給立法委員自行訂立,對宗教影響與傷害有多深,而行政部門願意由宗教界自行推派代表來草擬訂立「宗教團體法」,已經很不容易。再則,各宗教也經過一番思考研究,才勉強建立共識,同意內政部版本是「雖不滿意,仍可以接受」的唯一版本。

貳、各宗教對法制化的看法

  兩年來多次參與「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會議,從會中各宗教代表的發言,得知各宗教對法制化的態度與看法,在維護宗教自主及爭取宗教自治的尊嚴方面,乃至對宗教的宏觀,我們是遠不及天主教及基督教教友的某些堅持點,很值得我們深思。譬如: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十九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第七次會議併案審查「宗教團體法」之後,基督教與天主教馬上針對本案開會,作成教會版意見,從下列意見表中,我們可以看出其與佛教之不同處:

  教會為免造成教派間的緊張,寧可刪除「宗教諮詢委員會」的設置。

  顧及宗教間的聯繫合作增列「各宗教團體得設立聯合性宗教團體」。

  教會版建議董事會為決策及監督機構,非為執行機構。

  黃昭順委員與沈智慧委員版本,將董事名額、任期等以章程定之,並刪除血親、姻親關係人數之限制。

  本條文係出於解決一些違法使用國有地之寺廟問題,然而教會版認為維護國土安全及保持教會良好的形象遠比解決宗教個別問題重要,但為顧及佛、道教之需求,才決議先與其他宗教協調。

  黃昭順委員版將二十一、二十二條皆刪除,沈智慧委員版刪除二十二條,對於會計制度,佛教團體顯然比較在意,而習慣於法人制度的教會,會計基礎採現金收付制,反倒較為輕鬆。

 

  本罰則係道教代表基於提昇及約束自我成員素質所提,唯教會版仍以違反宗教自由而反對,沈、黃兩位委員版亦無罰則。

  細讀「宗教法」七十條條文,此版本據稱係法界人士(佛教徒)基於愛護佛教所共同起草的,果真如此,我們就不得不坦然面對法界人士對宗教界的看法與要求,重新思考「宗教的私密性」何以不能獲得法界尊重的原因。

參、尊重為立法基本原則

  「宗教法」與「宗教團體法」,是截然不同的版本,相較於基督、天主教會對本法之關心與瞭解,佛教內部仍有許多分不清兩版本差別者,以致於某些法師對外公開場所的發言,常有言不及義的現象,更由於其「宗教師」身份,無人敢予指正,久而久之,就愈偏離現實狀況,也愈難獲得社會大眾之尊重與信任,這是佛教的危機。

  宗教立法原該走出民族性與區域性格局,唯作為一個佛寺代言人,仍不得不以解決寺院現有問題為主要考量。如納骨塔、土地取得、都市道場登記……等條款的設計,站在法制立場,我們希望這些條文只是過渡條款,待問題解決後,可以修改的更為完善,更具宏觀價值,以立足國際舞台。尤以半世紀以來,台灣佛教的興盛進步,過去的人可以因不諳法令而涉及違法,今日資訊豐富,我們再也沒有藉口跟理由,規避俗世法令與社會批評。

  有關寺廟問題,無論在「六人小組」或「宗教諮詢委員會」時,都能獲其他宗教之支持,這是其他宗教對我們的尊重,我們也從中學習到尊重其他宗教之異同,甚至是尊重宗教與學術之異同、尊重宗教與法界之異同、乃至尊重宗教與政府之異同、尊重所有自律與他律法則,有時不免有些小小爭議,卻都能以和平和諧的態度達成共識,真是非常難得的經驗,即使未來「宗教諮詢委員會」不再設置,或個人不再擔任諮詢委員職務,這些經驗,都將成為我生命裡最重要的歷程,感謝菩薩,在這個歷程裡學習到的課題是——「唯有從人制走向法制,人間佛教才能薪火相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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