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种疾病的患考应暂缓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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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患者应暂缓结婚:
(1)患有生殖器官畸形,经手术矫正能恢复正常性生活者(如女方患有先天性无阴道、阴道横隔或阴道纵隔,男性包茎、尿道下裂等),或性功能障碍(男子阳萎)等,均应先治疗,然后再考虑结婚。
(2)男女双方,有一方思有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必须在病愈后两年未复发者方可考虑结婚。(男女双方均患有此病者,即使治愈仍不能结婚。)
(3)患有传染病而处于法定隔离期内的病人或正处于活动期的慢性病。如肺结核、乙肝、麻风等。为了配偶的健康,均应在病情稳定或治愈后方可结婚。
(4)正在患有较严重的全身性疾病。如严重的心脏病、心功能不全、肾功能障碍者。在患病期间结婚由于劳累和性生活等,不利于身体的恢复,甚至可能造成病情加重。
(5)性传播疾病。如梅毒、淋病、爱滋病、尖锐湿疣等,均可通过性行为传染给对方。特别是梅毒、爱滋病还可以通过胎盘传染给胎儿,造成下一代的痛苦。因此,在疾病未彻底治愈前不宜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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