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即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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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有个叫王韶的,极有才干。为了功名,上奏折给朝庭要求带兵去拓疆展土,往甘肃一带一路攻城掠地,杀了许多人。最后他也高升为安抚使。但不知怎的,他心里总觉得不安。一日到甘露寺闲游,遇到高人刁景纯,问道:“奉朝庭王法之命杀人,可有罪过?”回答说:“先不要问有罪无罪,只要你自己打心里面过不过得去。”王韶硬着回答:“过得去。”刁景纯说:“若过得去就不必来问我了,想必还是心里过不去吧!”后来王韶得病,总是惊恐地将双手紧捂双眼,叫他松开眼睛服药或吃饭,他常说:“开不得,眼前有无数没头没脚的人站在我面前哩!”这些都是被他下令无辜滥杀的冤鬼。此时才发现,心不可欺,鬼神不可欺!
有的人认为,按国家政策和上级批示办事而导致的不良因果,不应该由执行者负担,而应该由决策者承担,看起来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也要看执行者心里是否阳奉阴违,是否滥用政策,有否营私舞弊或贪脏枉法等等。有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之便,假借政策和上级指示,打压贤良、结党营私、中饱私襄等等。这样肯定是要负极大的因果报应。良心即天理!心即神,神即心,若是欺心,便是欺神。为官者每件事常扪心自问:是否损人利已?是否假公济私?良心上是否过得去?则善恶因果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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